近日,《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》修订并实施。
据了解,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分5个部分36条内容,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至5年和10年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的年龄、学历学位、专业类别、工作资历、有效身份证件、来华工作(就业)许可、聘用(劳动)合同有效期、应聘职务等条件,确定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。
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新增“在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、张江科学城和虹桥商务区等区域工作的外籍留学人员直接办理长期(最长有效期10年)海外人才居住证”相关表述。
此外,持证人具有居留许可、工作许可、创办企业、社会保险、子女教育等17项权益。值得注意的是,其中公积金、非营业客车额度拍卖等7项权益为本次新增内容。
按规定,持证人在沪工作的,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,并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,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(聘用)关系的,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、转移等手续。
此外,持证人在沪工作的,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,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,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,工作发生变动时可以转移接续,符合条件的,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;持证人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,并享受相应待遇。
持证人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、义务教育阶段的,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,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,办理就读手续。
持证人是留学人员,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(3年)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,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;其子女在本市就读高中阶段并获得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文凭的,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考,报考在本市有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。
来源:劳动观察